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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国税函[2008]21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47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8〕212号     2008-06-04
贝云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为规范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征退税部门工作的衔接,现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填列方法及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合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以下简称附表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以下简称附表2)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表),如实反映出口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情况。

  (一)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贸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

  (二)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的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填写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在主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中。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小规模纳税表的第8栏“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中。

    二、出口企业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主表、附表1、附表2或小规模纳税表。

    (一)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凡属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已申报退(免)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或货物购进在前取消退税在后的,应在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本《通知》第三、四条情况除外),属于其他情况的应在出口货物之日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其销售额应填报在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以及附表1第4栏“未开具发票”中。其按规定计提的销项税额填报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和附表1第4栏“未开具发票”中。如该笔销售额已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及附表1的第17栏“未开具发票”或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填列,则企业还应做相应调减。

  (二)小规模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凡属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已申报退(免)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或货物购进在前取消退税在后的,应在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属于其他情况的应在出口货物之日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应分别填报在小规模纳税表的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及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中。如该笔销售额已在小规模纳税表的第8栏填列,则企业还应做相应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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