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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08]117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39

青国税发〔2008〕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05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此次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和减少的报送资料,在实际工作中按《通知》要求受理和办理纳税人涉税事宜。 二、本次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相关内容进行取消和调整,涉及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等五个业务部门,各级国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要了解、掌握本部门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及减少的报送资料,为规范统一全省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及表证单书做好充分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业务 (一)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48-61项所得税业务分别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免审批*”、“在特定地区设立的从事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所得税审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的第125、130、147、43、143、139、140、146、150、129、38、148、132、141 、135项,予以取消。(二)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62项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的第62项,该业务作为禁止行为予以取消。(三)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64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业务,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可跨省市开具的发票及到外省市印制的发票,允许跨地区携带、邮寄和运输空白发票外,严禁跨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因此,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64项予以取消。二、调整的业务(一)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41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业务,在行政审批取消后,业务改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对应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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