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8〕6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3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国际税收工作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二、广州市由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负责《证明》的审核和开具工作,其他地区则由各市局税政科负责。
三、各市开具的《证明》的编号以“地区简称+类型+年度+顺序号”的规则进行编排,如广州市局在2008年为个人开具的《证明》编号为“穗地税个字〔2008〕x号”,为企业开具的《证明》编号为“穗地税企字〔2008〕x号”,其余以此类推。
四、各市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填妥下列备案表报省局备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十月三十日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备案表
xx市地方税务局 类型:企业(个人) 填报时间
证明编号 |
企业(个人)名称 |
纳税年度 |
开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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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