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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发 [2008]23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0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8〕231号         2008-12-10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与制度,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加强保密教育,不断增强各级国税人员的保密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失密。

  二、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由各业务部门负责。

  三、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由征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电子数据的管理,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7〕266号)执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应与当年的征管资料一同管理。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八年十月九日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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