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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8]17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代开普通发票有关手续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00

桂地税发〔2008〕1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0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基层地方税务机关请示,要求明确纳税人委托代理人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应当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下发后,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如何正确区分纳税人出租、转让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住宅或商铺等),以适用不同税率或综合征收率等问题。经研究,现就主管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有关手续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确有困难,需委托代理人或付款方(以下统称代理人)代其办理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的,代理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一致,并按规定纳税后予以代开(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一)代理人(代理人是单位的为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纳税人签名并押手印的委托授权书、合法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付款方出具的包含提供劳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提供劳务的内容、报酬金额等内容的书面证明(原件或传真件)或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纳税人出租、转让房屋申请代开发票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四)项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或《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申请表》(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适用)。

(五)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适用)。

二、为正确区分个人纳税人出租、转让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如住房、商铺等,准确适用税率或综合征收率,出租、转让房屋的个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一致,并按规定纳税后予以代开(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一)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二)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三)房屋租赁、转让合同、协议或付款方出具的确认付款对象(即收款人)、付款事由(如租赁、转让)、付款金额等内容的书面证明原件(或传真件)及复印件;付款对象不清、付款事由不明的,从高适用税率或综合征收率。

(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它能证明房产性质、用途的合法有效证明(如:房产抵押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如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从高适用税率或综合征收率。

三、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涉及办理减免税优惠的,应按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提供能证明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合法、有效材料,包括相关的证件、合同、证明、文件等,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给予减免税优惠。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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