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请示》(柳市国税发〔2008〕2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税务登记地之外承建建筑工程,且工期均超过180天。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从事建筑工程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地之外承建建筑工程,主管税务机关可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在工程未完工前,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第二次开具《外管证》。因此,同意你局为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具《外管证》,在其外地承建工程未完工前,可为其第二次开具《外管证》,但每次开具《外管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