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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2008]30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6:45

京地税企[2008]3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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