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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9]5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6:41

豫国税函〔2009〕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09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是当前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确保预缴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开展情况,加大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入库情况的监控,对全年预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应采取措施及时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省局将开展预缴税款入库情况的监控、分析,并适时组织检查,通报各地对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以上请转知所属,一并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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