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9〕0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22
各省辖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档)
各省辖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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