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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金融办[2009]5号 北京市金融工作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意见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6:34

京金融办[200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19

各有关单位:
    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并已经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二)股权转让。
    七、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
    八、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九、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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