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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函[2009]3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6:22

鲁地税函[2009]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3

 

   鲁地税函[2009]31号 关于做好《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以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的形式公布,为做好该《办法》贯彻执行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工作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非居民在我省境内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的项目越来越多,但该类业务隐蔽性强、流动性快,是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各级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加强非居民税源监控,对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要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软件,参与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要及时纳入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子系统,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纳税申报,强化跟踪管理,防范税收流失。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非居民在我省境内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的登记备案管理,既包括非居民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登记的管理,又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的项目合同报告管理,该类业务不仅涉及企业、单位和个人,还涉及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12366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大厅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做好内部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提高非居民税源控管能力。三、建立健全信息交换机制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及时了解掌握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在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征收管理、督导检查等方面要与国税部门加强合作,及时交换信息。要加强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税务审计(检查),必要时可以与国税部门共同组织联合税务审计。四、及时总结上报税收管理情况各市地税局对项目涉及的税收收入、税源变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连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于次年1月31日前,通过NOTES报送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各地在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问题等,应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3日印发                                 校对:邴杰   印2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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