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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2009]6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6:15

粤国税发〔2009〕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20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有权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明。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第二点第二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一款、第六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三、第六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或证明复印件。
8.其他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具体包括预缴期可开始享受和只在汇算清缴期享受的减免优惠两种情形:
(一)预缴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项目
纳税人享受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享受下列第1至第8点减免优惠项目的,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附件三、附件四)。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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