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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函[2009]38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6:09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9〕380号       2009-05-13

贝云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规定的报备程序,享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除提供66号文第二项第(一)点第4小点规定的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外,还应提交《通知》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报备的资料;2008年度已做备案登记的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通知》第四项规定的资料;未做登记备案的纳税人可在汇算清缴期间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66号文第二项第(一)点第4小点和《通知》第四项规定的资料进行报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 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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