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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税发[2009]164号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6:08

 新地税发〔2009〕1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经区局研究,现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问题
(一)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运输企业应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中国邮政专用标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自有车辆必须具备购置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且通过固定资产帐户核算,同时取得了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自有车辆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所签订的年货物运输合同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上。
6、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部门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包括单车折旧费、燃料费、保险费、过路费、人员工资等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企业所得税必须查帐征收,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223号文件,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只要符合前两条规定即可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三)对既有自有车辆又有承包车、出租车、挂靠车的运输企业除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外,其自有货物运输车辆在10辆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四)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关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征收管理问题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53号文件规定,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货物运输企业所属的承包车、出租车、挂靠车,均应在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后办理税务登记或进行备案登记。
(二)对承包车、出租车、挂靠车和个体货物运输车辆为自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运输业务,应以承包车、出租车、挂靠车和个体货物运输车辆车主名称、车辆号牌或道路运输证号为纳税人名称,由主管地税机关或中介机构对各单车分别代开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7〕101号文件和区局新地税函〔2008〕379号文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自有车辆和其所属的承包车、出租车、挂靠车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属联合运输业务。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运输收入减去其支付给所属的承包车、出租车、挂靠车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费用支出的差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为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自开票纳税人派车单、过磅单及结算单。
   (四)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全区范围内统一适用,提供运输货物的单位不得拒收异地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五) 对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新办货运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辅导且辅导期不得低于三个月。在辅导期内,要对其实行按次限量供应发票。辅导期结束后,要对其在纳税辅导期内的实际经营、发票使用、保管以及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查评估,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再正常供应发票。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其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应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六) 加强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审工作。在年审中发现自开票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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