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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发[2009]122号 厦门地税局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5:54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9]122号    2009-10-26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结合我局“两个减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市局对2001年印发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购买证、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条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由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主管。

  第二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类别
  第四条  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
(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五)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以下称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六)境外企业纳税人在境内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
(七)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发生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住所变动到厦门行政区域以外的情形。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迁移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厦门市各行政区域之间住所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不需注销税务登记,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管户调整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34号)的规定进行管户调整。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分别到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如纳税人经营活动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范围,由国税机关先办理注销涉税事项清算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包括两个程序:
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算(以下简称注销清算)的申请和检查;
税务登记注销(以下简称注销登记)的申请和核准。
其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直接进行税务登记注销的申请和核准。
第八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登记柜台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应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出示有关部门批准注销的相关材料。
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登记柜台提出注销清算申请,应提交《注销涉税事项清算申请书》(附件2),并出示有关部门批准注销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登记柜台收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注销涉税事项清算申请书》,向纳税人出具《厦门国税、地税联合登记受理单》和《厦门地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须知》(附件3),并及时将纳税人的申请信息发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办税服务厅登记柜台经查询纳税人存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应告知纳税人应一并申请注销清算或注销登记。
第十条  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后,结清税费、清理发票和税收票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注销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注销清算或注销登记的申请后,对纳税人结清税费、清理发票和税收票证情况进行全面审核,按规定组织注销清算检查。经审核无误的,收缴发票和税收票证、发票购买证、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后,核准其注销税务登记,并向其出具《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社保登记通知书》。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注销清算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清算的检查手续。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或需追溯到以前年度的,经审批后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发现涉嫌偷税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延长检查时间或移交稽查处理的事宜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登记的审核与核准手续。

  第四章  注销税务登记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清算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厦门国税、地税联合登记受理单》。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三)有权机关批准注销登记证明。
(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五)购买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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