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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税[2009]80号 关于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5:40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09]80号      2009-11-30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地税直属局:
根据2008年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款征收
1、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具体包括:高速公路及骨干网络建设项目、铁路建设项目以及由交通部门归口管理的水上重点建设项目等)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除长沙市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统一征收管理外,其他市、州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统一征收管理。
2、上述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缴纳的营业税仍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金库。武广高速铁路专线建设期间产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缴入省级金库。其他税收入库级次不变。
3、跨市、州施工的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计税收入划分不清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4、城建税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税务管理
省交通重点工程税收征管模式改变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管措施,征管权限不得层层下放。

  三、纳税服务
1、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的点多、面广、线长,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因地制宜,采取相应措施,认真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优化税收环境。
2、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征收、管理、检查结算等征管事项由本文件明确的各征收单位负责实施;稽查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一组织进行。各市、州不得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3、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对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严禁混级混库,切实维护税收政策和财经纪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征管事项由省地方税务局明确,未涉及的其它省级税收管理事项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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