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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函〔2009〕8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5:1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函〔2009〕80号        2009.11.22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函〔2009〕8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具体规定如下:
       一、 国税函〔2009〕587号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京地税函〔2009〕80号文件补充明确:
      “关于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可比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垃圾处置费使用发票问题的函》(京地税函〔2009〕41号)文件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解 析:
处置垃圾,一定要有垃圾掩埋场,或者是污水处理场,或者是采取其他措施把垃圾处理掉。但毕竟是提供劳务,既然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那么,是不是增值税应税劳务?此文件没说。

如果说从“环保”的角度讲,免税是有道理的,无论是掩埋、焚烧、净化、再利用,都属于提供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既然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该是增值税应税劳务。  

个人观点---毕竟没有国家局考虑的周全。

苏地税函[2006]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62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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