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0]10号 2010-4-1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前,我省原执行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仍按20%的税率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苏财税[2009]39号关于调整江苏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粤财法[2010]22号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桂财税[2007]12号关于明确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娱乐业按20%缴营业税规定废止新税率由地方确定
渝财税[2001]145号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75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确定我省
鲁地税函[2001]31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娱乐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等有关问题的
苏地税发[1996]74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二)
合财税[2007]332号合肥市娱乐业、服务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