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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9〕37号 关于安徽皖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4:3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安徽皖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37号      2009-05-25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皖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请示》(合国税发〔2008〕102号)悉。安徽皖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其主要业务是向全省电力企业出租公务用车等。

该公司虽分别在17个地市设立了分公司,但分公司收入、费用(成本)、资产等均在总公司统一进行核算,租金收入由总公司统一缴纳营业税。各分公司专门从事租赁车辆的日常维护、管理、车辆年审等服务性辅助管理工作,属无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服务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安徽皖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从2008年度起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在合肥市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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