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全市餐饮等七个行业月最低定额标准的通知
漳地税发〔2007〕104号 2007-12-1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住宿、婚纱摄影、量贩式KTV、夜总会、足浴和桑拿等七个行业的定额管理,平衡全市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典型户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并再次统一调查测算后,特制定七个行业月最低定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标准
㈠具体核定标准:详见《餐饮等七行业月最低定额标准表》(附件1)
㈡有关执行说明
1、餐饮:泛指大排档以及涮、烤、火锅等除外的正餐服务。
2、住宿:分宾馆酒店和一般旅馆两类核定,设有前厅或电梯,房间配套电视空调的按宾馆酒店核定;其它的按一般旅馆核定。
二、适用范围
漳州市区、县(市)政府所在地、龙海市角美镇、龙海市龙池开发区、东山县铜陵镇的上述行业的内外资纳税户(包括有兼营上述行业的纳税户)。
三、区域执行口径
芗城区按一类标准执行,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云霄县、东山县按二类标准执行,诏安县、南靖县、平和县、长泰县、华安县按三类标准执行。
招商局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自行制定月最低定额标准。
四、其它规定
㈠各地应根据纳税户实际经营情况,按照《漳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使用合理的调整指标和调整系数逐户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且不得低于上年发票月平均使用金额。
㈡各地在执行中如有调低现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或带征率的,应相应调高全市核定的月最低应纳税经营额标准,以确保全市区域间税负平衡。
㈢个别纳税户确实经营状况较差,达不到本通知规定的月最低定额标准的,各单位须逐户说明原因,填写《纳税户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月汇总,每月28日之前以正式文件报市局备案,以备效能督察。
㈣各单位在核定调整应纳税经营额时,应向纳税人做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准简单粗暴,既能把定额顺利调整到位,又不能引起大的社会震动,建立起和谐的征纳关系。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附件:
1、餐饮等七行业月最低定额标
2、纳税户基本情况表(略)
2、纳税户基本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