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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08]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3:29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穗府[2008]13号          2008-04-1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反映。《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市政府令[1997]第12号)按政府规章立法程序予以废止。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土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每平米税额
27元
18元
10元
6元
4元
3元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一)一级土地。
    天河体育中心商务区(西至体育西路、东至体育东路、北至天河北路、南至天河南一路);北京路(中山路口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上九路、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
    越秀区:华乐街、东湖街、梅花村街、农林街、黄花岗街、建设街、大东街、大塘街、珠光街、白云街、登峰街、六榕街、人民街、流花街、诗书街、光塔街、大新街、北京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广卫街、洪桥街、东风街。
    荔湾区:金花街、西村街、南源街、逢源街、多宝街、龙津街、昌华街、岭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华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面街、站前街、彩虹街。
    海珠区:素社街、南华西街、凤阳街、滨江街、南石头街、昌岗街、龙凤街、海幢街、沙园街、瑞宝街、江海街、南洲街、琶洲街、赤岗街、新港街、江南中街。
    天河区:天河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河街、林和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石牌街、冼村街、猎德街、沙东街、员村街、天园街。

    (三)三级土地。
    越秀区:矿泉街。
    荔湾区:桥中街、花地街、茶滘街、东漖街、中南街、海龙街、冲口街、东沙街、石围塘街、白鹤洞街。
    海珠区:华洲街。
    天河区:五山街、兴华街、元岗街、长兴街、车陂街、棠下街。
    白云区:三元里街、景泰街、棠景街、新市街、黄石街。
    黄埔区:黄埔街(大吉沙岛除外)、大沙街(大蚝沙岛除外)。
    萝岗区:夏港街、东区街。
    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禺山大道至东涌路之间路段)、繁华路(大北路至光明北路之间路段)、桥东路(环城东路至大东路之间路段)、西丽路(禺山大道至西城路之间路段)、洛浦街吉祥道(如意二马路至如意中路之间路段)。
    花都区:站前路和福宁路以东、宝华路以南、花城路以西、新华路以北的范围。

    (四)四级土地。
    海珠区:官洲街。
    天河区:龙洞街、凤凰街、黄村街、前进街、新塘街、珠吉街。
    白云区:同和街、松洲街、同德街、京溪街、永平街、金沙街、石井街、嘉禾街、均禾街。
    黄埔区:荔联街、鱼珠街、红山街、穗东街、文冲街、南岗街。
    萝岗区:联和街、萝岗街、永和街。
    番禺区:市桥街(划定为三级土地的除外)。
    花都区:京广铁路线以东、紫薇路以南、凤凰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范围(划定为三级土地的除外)。
    增城市:荔城街、增江街、新塘镇新塘片区。
    从化市:街口街、江埔街和城郊街区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内的范围。

    (五)五级土地。
    黄埔区:长洲地区、大吉沙岛、大蚝沙岛。
    白云区:太和镇、钟落潭镇、江高镇、人和镇。
    萝岗区:九龙镇。
    南沙区:全区范围。
    番禺区:桥南街、洛浦街洛溪新城吉祥南街和吉祥北街。
    花都区:花都区城区(划定为三、四级土地的除外)、赤坭镇、炭步镇、狮岭镇、花东镇、花山镇、梯面镇、雅瑶镇等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范围以及花都区内的工矿区及工业园。
    增城市:新塘镇永和、仙村、沙埔、宁西片区,石滩镇。
    从化市:街口街、江埔街和城郊街区(划定为四级土地的除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工业园、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太平镇、温泉旅游区城镇规划范围。

    (六)六级土地。
    番禺区:除划定为三级、四级、五级土地以外的范围。
    花都区:除划定为三级、四级、五级土地以外的范围。
    增城市:朱村街、中新镇、派潭镇、正果镇、小楼镇。
    从化市:鳌头镇、温泉镇、良口镇、吕田镇范围内的土地,太平镇、温泉旅游区(划定为五级土地的除外)。

    三、凡以道路名称列级的,按道路两侧门牌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该等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其他土地按所在地段的行政辖区(街、镇、园区等),适用上述标注等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四、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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