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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一函[2010]3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3:28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一函[2010]34号          2010-12-24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金额的2%。为做好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纳税鉴定工作

      1、内资企业: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调整。

      2、外资企业:按照《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44号)的要求,在做好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纳税鉴定的基础上,同时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鉴定工作,鉴定流程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见《关于省局大集中系统中添加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鉴定的通知》(青地税一函[2010]33号)一、二、三、四条规定,取消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按次鉴定的规定。

      二、做好内外资企业地方教育附加的宣传辅导工作

      各单位要利用服务大厅、各局网站、短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宣传辅导工作,内外资企业的宣传辅导要同步进行。同时,认真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准备工作,确保明年1月1日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的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几点思考 

       总局要求加强统一内外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政策宣传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青地税一函[2010]3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0]116号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鲁政字[2010]30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 

       粤地税函[2010]570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财综[2010]98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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