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
2010-12-2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3号
为了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企业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执行上述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下限。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22号)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附件:
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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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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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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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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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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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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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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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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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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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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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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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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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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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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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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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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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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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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