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2.28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以其售价是否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即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分别确定:未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为1.5%;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足20%(含20%)的为2%;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20%以上的为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商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
三、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止。
四、《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
川地税函[2005]45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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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