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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3:0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 

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服务海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允许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允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具体扣除项目详见附件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的,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外汇支付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对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但有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的,可以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五)对保安公司、劳务公司等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的,其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社保、公积金以支付工资、社保、公积金的有效凭据为合法有效凭据。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五条 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必须核算清楚,并在纳税申报时如实填报。对扣除项目核算不清、不实的,不允许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纳税当期发生的扣除项目当期未抵扣的金额,允许结转下一纳税期进行抵扣。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在支付时是以外币结算的,抵扣时应折合成人民币。人民币折合率可选择扣除项目支付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如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支付当天或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可抵扣金额。

  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以实物支付的,可提供支付时该实物的评估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计征营业税时以该评估价进行抵扣。如无法提供实物评估价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价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可抵扣金额。

  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收取的全部款项减去折扣后的价款为计税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坏账损失不得冲减计税营业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如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之前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一)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包括与运费开在同一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上的港口、码头费用。

  (二)航空公司与货运航空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货运航空公司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建筑业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分包工程款不得扣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转包工程款不得扣除。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五)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为其提供装饰劳务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三、金融保险业

  (六)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相减后出现正负差的,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对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

  1.股票转让

  买入价按其取得股票的不同渠道分别确定:

  (1)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2)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3)纳税人以可转债转股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可转债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2.债券转让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后的余额确定。购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3.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七)纳税人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业务按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八)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时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运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九)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一)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二)准许期货公司上缴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三)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四)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计税营业额中。

  (十五)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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