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11]8号 2011.1.27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情节和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倍,但最高减征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