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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发[2010]4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2:3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发[2010]48号            2010.3.3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地查验范围及内容
(一)实地查验范围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二)实地查验内容
1.纳税人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场所是否具备安全保管和使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及专用发票的条件。工业企业重点查验有无厂房及机器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没有厂房及机器设备实物的,是否有购买、租赁的合同或协议;商业批发企业重点查验经营场所是否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商业零售企业重点查验有无货物摆放场所及货物实物。

2.纳税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纳税人财务核算方式是自行设置财务核算机构和配备财务人员进行核算还是委托会计代理中介机构代理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了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财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实地查验后,主管税务机关制作查验报告(样式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制定),同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查验意见”栏签署查验意见。

二、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此期间,纳税人应按照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要求,完善和提高自身财务管理水平,达到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要求。如纳税人有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三、加强对认定后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对纳税人销售额、税负等项指标在认定前后发生较大变化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纳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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