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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0]11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2: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政发[2010]117号                  2011.11.1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区地处祖国西北边陲,周边与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等国家接壤,自古以来就是我国连结中亚、西亚、南亚和东西欧的重要通道,具有发展对外贸易的独特地缘优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坚持“外引内联、东联西出、西来东去”的方针,积极拓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范畴和领域,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对外经济贸易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推动我区优势资源转换,带动新型工业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增加财政收入和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尽管我区对外贸易发展较快,但我区的出口生产加工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产业配套能力和精深加工转化能力较弱、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和国际营销水平不足、出口商品结构尚处于较低层次,地产品出口占全区出口比重明显偏低。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免征自用房产税。

  三、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五、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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