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闽地税政三[1999]1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2:02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三[1999]18号             1999.7.12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直征[199917号1悉。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是对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委托监理协议。

目前工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监理合同归属于委托代理合同的一种。

因此,我们认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是单纯的技术咨询合同,宜归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在印花税条例修订明确前,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暂不予征收印花税。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