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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营[2002]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规定[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1:5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规定[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2]40号                  2002.1.24

贝云提示——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65号>,本法规自2009.2.10起全文失效。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2001]178号)收悉。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购房户收取的因延期支付房款而发生的违约金,应并入营业额随相关业务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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