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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1:4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011-9-2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问题公告如下:
    一、审批范围
    下列范围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一)符合财税[2010]84号文件和2010年第25号公告条件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二)符合财税[2010]84号文件和2010年第25号公告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审批期限
    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三、审批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减免税审批(减免税批复样式见附件1)、对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办理减免税审批(减免税批复样式见附件2)。

    四、符合条件的人员、企业申请认定程序
    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或企业,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前,应到相应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税务登记地为准)提出认定申请,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申请和认定程序
    1.申请程序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经营人员”),在本市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个体经营税收政策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个体经营税收政策认定申请书》(样式见附件3);
    (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个体经营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6)个体经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除外);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认定程序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的内容,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对人员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行业、就业失业登记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已享受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内打印“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加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印章。

    (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申请和认定程序
    1.申请程序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本市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申请书》(样式见附件4);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还应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
    (4) 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登记详细信息”或《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复印件(企业盖章);
    (5) 当年新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6) 职工花名册(注明新增人员);
    (7)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企业盖章);
    (8)企业与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9) 企业为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10)《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样式见附件5);
    (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认定程序
    (1)当年新招用人员的认定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对当年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登记情况、已享受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情况以及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内打印“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加盖区县经办机构印章。

    (2)企业的认定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深入企业现场核实。核实无误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 )工作时间表》上加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的次月向核发认定证明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中的第(5)—(10)项材料,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人员变化情况进行认定,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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