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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税[2011]35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1:15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苏财税[2011]35号                       2011.11.8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和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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