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阶段性降低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近日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当前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阶段性降低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规定,即:
1、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
2、工伤保险费[建筑企业工伤团体险除外]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
3、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
4、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个人]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医疗保险费减征后,涉及到的个人各种社保待遇不变。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12年度[费款所属期为2011年度]。
厦门市地税局已根据政府减负政策,直接调减2011年12月起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费率及应缴金额,各缴费单位及个人无需另行进行业务处理或申请。各缴费单位务必根据政府减征政策,核对2011年12月的应缴社保帐目,帐目有误的,请速与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联系反馈,更正后按时办理缴费申报。具体减负政策执行口径如下:
2011年12月-2012年11月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下调执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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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身份 |
减半后单位负担费率 |
减半后个人负担费率 |
合计费率 |
失业保险 |
本市 |
1.00% |
0.50% |
1.50% |
失业保险 |
外来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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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工伤保险 |
本市及外来 |
根据实际缴费费率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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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本市 |
7.00% |
2.00% |
9.00% |
医疗保险 |
外来 |
3.00% |
2.00% |
5.00% |
生育保险 |
本市及外来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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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征费额直接减半,请仍如实填写在职职工总人数。
以上费率调整,直接体现在每月地税生成的社保帐目中,请及时核对相关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