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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2012]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修改]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0:3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修改]

皖地税[2012]2号                       2012.1.18

贝云提示——依据皖地税发[2014]2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皖地税〔2012〕2号文件部分内容变更的通知,本法规第36条、第39条、第48条、第59条所表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与国家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不尽一致,作出部分修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1]109号),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服务业地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一)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1、对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和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和仓储单位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在企业主辅分离过程中,对分离出的交通运输企业,原企业具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3、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新办现代物流企业仓储用地、港口露天堆货场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2013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5、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居民服务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引进省外服务业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执行15%的优惠税率。

8、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0、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期限内,其提供孵化服务以及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研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
12、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13、对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5、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2013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
17、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8、对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19、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同意,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201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20、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21、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底。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全面提升
(一)支持文教卫服务业发展
22、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投资兴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3、对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4、对高级技术人才、特殊人才获得的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在2013年底前,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旅游服务业发展
27、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服务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8、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亏损旅游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房产税减免。

29、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旅游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
30、对各类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1、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2014年9月30日前,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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