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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08]16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纳税事项辅导纪录》中确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0:32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纳税事项辅导纪录》中确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169号                     2008.6.24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舰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参考当地同行业、规模相当的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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