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农业用土地使用证免征印花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2012.1.12
提示——依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重新公布农业用土地使用证免征印花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3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农业用土地使用证免征印花税的通知》(晋地税地字[1994]第11号)有效期已满5年,但仍继续适用,现对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
文件的执行时间仍以原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用土地使用证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晋地税地字[1994]第11号 1994.12.31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相对稳定农民承包的耕地,省政府决定对承包耕地的农民发放农业用地土地使用证。鉴于此证属于地方性的权力许可证照,根据印花税有关政策规定,为减轻农民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农业用地土地使用证免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