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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0:0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七条、《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意见征询及异议处理暂行规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通过税务网站(外部网站和内部网站)公布的方式,就《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在税务网站(外部网站和内部网站)上公布期限为30日,起止时间为:2012年3月16日至2012年4月15日。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2年4月15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电子邮箱:law519@sohu.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永红路1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邮政编码:230061

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及时、准确、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信息,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具体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
  (二)在我省国税部门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不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不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报送种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具体种类按照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一并报送。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一)报送方式
  1.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可直接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区分不同版本的财务会计报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相应模块中手工录入相关数据。
  2.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可使用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电子信息。在纳税人上门报送时,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选择相应的模块接收、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具体操作方法,见《关于更换税务信息采集软件的通知》(皖国税函[2011]24号))
  3.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选择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信息录入。凡报送数据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

  (二)纸质资料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1.使用总局采集软件或通过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的,工业企业和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商业企业,纸质申报资料暂由企业自行保管备查,在办理企业注销前将有关纸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业企业,其纸质资料按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不实行网上报送。纳税人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按年统一装订,自行保管备查,或按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按季报送,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三)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需按年报送的,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上述期限规定的具体申报日期如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其他
  (一)从2012年4月份税款所属期开始,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表5资产负债表”、“附表6损益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管理,确保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采集的及时性、完整性。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纳税人,进行处罚;应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进行处罚。

  省局已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情况纳入税源管理质量考核评价指标,定期考核。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就《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依据及目的
  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征求意见稿主要解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实施以来,基层税务机关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种类、方式、期限等方面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借鉴了外省、市国税系统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经验和做法,按照“依法、规范、统一、简便”的原则,对当前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关注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热点问题逐一进行了明确,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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