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现将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
本公告自 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现将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
本公告自 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