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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预[2008]4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9:10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预[2008]45号                                  2008.10.7

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市县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中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
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的40%部分,下同),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60%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4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二)适用范围。
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市(县、区,不含厦门,下同)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按照现行省对下体制规定为省级收入的企业总分机构(含厦门)缴库办法不变,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含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不实行本办法(已为跨外省市总分机构执行中央办法)。包括金融、证券、保险、烟草、地方铁路、移动通信、高速公路、电力等所属企业和控股公司,省属宣传文化企业、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三钢(集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属企业和控股公司。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未跨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实行本办法。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二、预算科目
适应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等工作需要,按照财政部已修订的《2008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中有关科目进行处理。
(一)新增10104款“企业所得税”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制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下设 01 目“国有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02 目“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03 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99 目“其他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二)新增 10104 款“企业所得税” 45 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制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由总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下设 01 目“国有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02 目“股份制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03 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99 目“其他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三)新增 10104 款“企业所得税”46 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下设 01 目“国有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 02 目“股份制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 03 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 99 目“其他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四)新增 10105 款“企业所得税退税”36 项“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下设 01 目“国有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 02 目“股份制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03 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99 目“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三、税款预缴
(一)预缴方式。
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二)就地预缴。
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
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每月或每季终了,由总机构根据各分支机构的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按上年)经营收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40%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分支机构当期应预缴所得税=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40%×该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所有分支机构经营收入)×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所有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所有分支机构资产总额)×0.30

2、总机构预缴税款全额就地入库。在通知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同时,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60%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预缴所得税,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地方分享部分全额作总机构所在地收入。

四、预缴税款缴库程序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
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 1010444 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指省级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级,下同)”。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由总机构办理就地缴库。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 1010445 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 ”。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4“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或1010445 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入地方级1010444“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或1010445 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五、汇总清算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一)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当地国库,不实行与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 1010446 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 ,地方40 % ”。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其中 60%列入中央级 1010446 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入地方级 1010446 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二)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 1010446 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拦填写“中央60 %、地方40 % ”。
国库部门办理时,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所退税款的 60 % 列中央级 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及代码,40%列地方级 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六、其他
(一)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市县分享,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二)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分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 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5 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税务机关应在对帐报表下增设上述三个项目。
(三)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 2007 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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