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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股权转让税收——日本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8:04

间接股权转让税收——日本

 世界税收信息                             2012年第02期

Edwin T. Whatley and Shinichi Kobayashi

税务公告:2011年亚太地区(17卷),第2号

1.总则——资本收益税
日本在2005年出台的税收立法计划的部分内容是对大部分或者全部资产是由不动产组成的这样的公司,在转让股份时所取得的收益征税的法律依据。

只有当转让者是“房地产控股公司”时,境外公司转让股份才在日本缴纳企业所得税。房地产控股公司被定义为是这样的公司:其50%或以上的资产是由房地产资产组成的,或者,其50%或以上的股份是由另一家房地产控股公司所持有。

当非居民企业持有5%或以上上市房地产控股公司的股份,或者非居民企业持有2%以上未上市的房地产控股公司的股份,那么非居民企业转让股份就要缴税。这也同样适用于非居民企业转让日本的房地产控股公司。相比之下,通常来说日本在一个纳税年度对利润征收25%或以上的所得税,或者对股份转让征收5%或以上的资本收益税。(例如,非居民企业转让“非房地产控股公司”的日本企业的股份)

这种规定同样适用于持有日本房地产的海外信托公司转让收益性权益。

2. 预提款和其他义务
在日本,境外公司转让股份没有缴纳预提所得税的义务。

所得税是通过企业的纳税申报来自行评估的。如果外国公司在日本没有常设机构,那么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应该按照日本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就其处置在日本的房地产所获得的资本收益缴纳30%的资本收益税。

3. 反滥用和反寻租规定
日本的一般反滥用条款规定,允许税务机关不考虑特殊目的公司,因为它只是获得特许权使用费的一种手段。虽然我们还不请清楚日本的反滥用条款是否已经直接适用于对转让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应按照日本税法的规定征收所得税,但是存在着这种潜在的可能性。

资料提供: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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