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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函[2003]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7:24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苏政办函[2003]93号                       2003-11-3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函》(苏政办函〔2015〕52号)
苏地税规[2015]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省地税局:
一、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一)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减征幅度
1、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2、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 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

(三)减征期限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减征对象的认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个人;孤老人员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一)减征幅度其个人所得税应视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酌情减征,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二)减征期限减征遭受灾害当年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个别损失很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

三、上述减征规定未定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你局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的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办法。

五、上述减征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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