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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7:03

西城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为了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精神。现将我局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认定方面的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2、不适用范围的调整
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了不适用本办法范围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由14家调整为15家。具体企业如下: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强调有增减变化:
增加:
(1)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主要比28号文件增加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
(2)不适用范围增加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减少:(1)名单中取消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认定方面的相关要求:
1、分支机构的判定:
(1)分支机构定义: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的定义—视同分支机构的情况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局原有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即-A)还仍然按照以前的规定继续进行预缴申报。
强调:新成立的总机构按照此政策增加-A的分配,企业不进行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的录入,只进行主表及分配表的填写。

2、缴税单位的规定:
(1)缴税单位: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2)不缴税单位:以下分支机构不参与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强调:这类分支机构总机构可以不进行分配税款。

②对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进行了明确。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我局原来的规定要求:
总机构下属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当年度不参与分配,在下一个年度进行分配。如:2012年2月或8月总机构下属分别成立了2个二级分支机构,在2012年度当年都不参与分配,从2013年1季度开始总机构要给这2个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分配税款。
对于2012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我局规定分支机构企业在当年度办理完税务登记后,办税服务厅窗口暂不做所得税税种认定,分支机构企业在办理完登记后,到我局所辖管理所进行报到并进行信息备案,各管理所负责人在办理完备案信息手续后,告知纳税人在下一个年度到主管税务所进行税种认定并进行当年度的纳税申报。如:分支机构在2012年2月或8月新成立,在2012年度不进行所得税申报,从2013年1季度开始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

③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
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如:某分支机构2013年4月办理税务登记注销,那么从2013年5月开始该分支机构不再参与分配。

5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新设立分支机构的两种特殊情况的判定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强调:对这类企业在我局要求管辖的分支机构出具总机构的证明,证明该分支机构为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在我局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5、三级分支机构的规定
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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