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涉税鉴证报告制度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1号 2013-1-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2012年度(税款所属时期)起,对在我市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机构或组织投资者,实行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同时附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制度。
鉴证报告须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格式。有关鉴证报告格式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 http://www.12366.gov.cn)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gzds.gov.cn)查询下载。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