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会协[2013]20号 2013-4-25
贝云提示——依据鲁会协[2015]92号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工作,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确保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按照中注协《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
一、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所手续
(一)未按规定办妥财务、业务等交接手续;
(二)作为转出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未办理退伙或股权转让、工商变更;
(三)在原事务所执业不满一年(事务所因故终止、总所与分所之间转所不受本款限制);
(四)注册会计师年检期间、事务所综合评价数据汇总期间;
(五)担任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距上次转所时间不满三年;
(六)最近三年内,曾为他人或自身申请注册、拟任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办理资格证明及其他事项提供过虚假证明;
(七)最近三年内,曾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八)未履行会员义务;
(九)符合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中列出的其他限制转所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转所表;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与接收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找到转入所的可不提供);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在转入所的档案证明或退休证明;
(五)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六)转出所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
(七)转出所出具的无财务、业务等遗留问题证明;
(八)若是调出所股东或合伙人,应提供股权转让证明或退伙证明、工商变更证明;
(九)身份证。
上述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转所程序
(一)每月1日至7日(节假日顺延)为注册会计师转所受理时间;
(二)申请人将转所材料送省注协注册部审核;
(三)受理完备的申请转所材料后,省注协对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每月研究一次,定期发文予以公布。
四、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