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印制、发放往来结算统一凭据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4.26
税务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9月20日起失效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印制和发放往来结算统一凭据。
已领用的往来结算统一凭据可继续使用,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