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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政办发[2013]82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6:0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3]82号                                                                        2013-4-2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湖州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水利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水利支撑和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3号)规定,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我市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 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二) 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
  为适应税收征管模式,强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管,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即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 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 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 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5. 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营业收入,其计征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
  6. 外出经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已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照不重复征收原则,其计征收入可在当年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收入中予以扣除。

  (三)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湖州市区、德清县、长兴县,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市及有关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执收,资金全额就地缴库。

  第六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 苕溪流域、长兴平原水系、东部平原水系及其主要支流、中小河流、农村河道等河流、湖泊治理;
  (二) 病险水库和水闸的除险加固;
  (三) 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 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程建设;
  (五) 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 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七)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 防汛应急度汛;
  (九) 水利科技示范与推广;
  (十) 农田水利、农村水电等水利工程建设;
  (十一)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拨付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严禁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湖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湖政发[199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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