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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5: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7-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我区顺利实施,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种类
根据“营改增”新增业务需求,从2013年8月1日起广西国税系统启用以下新增普通发票票种:
(一)新增通用定额发票(元版)(金额在10元以下,不含10元),1联规格78mm×50mm、2联规格175mm×70mm、3联规格213mm×77mm等规格。
     
(二)新增通用定额发票(拾元版)(金额在10元至100元,含10元和100元),2联规格175mm×70mm、3联规格213mm×77mm等规格。
     
(三)新增通用平推机打发票,分别为82mm×101.6mm,168mm×76mm和241mm×177.8mm等规格。
     
(四)新增通用卷式发票,分别为44mm×127mm、44mm×152.4mm、44mm×177.8mm、44mm不定长和82mm×101.6mm等规格。
     
新增加的通用定额发票暂限于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使用。准许此类发票随批准的营运车辆在指定营运路线上跨市、县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设票种后,我区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共有票种26种,具体发票种类如下:

序号
类型
票种
票种
代码
发票名称
金额版本
基本联次
类型
规格(mm)
适用范围
备注
1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1140
1170
广西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限额
3、6
机打
140×240
各行业一般纳税人
原有
2
11730
1760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限额
3、6
机打
240×178
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
新增
3
增值税普通发票
20650
20620
20900
广西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无限额
2、5
机打
240×140
各行业一般纳税人
原有
4
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平推机打
20049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不限额
3
机打
210×139.7
税务机关代开使用
原有
5
21150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无限额
5
机打
241×178
二手车销售专用
原有
6
21170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无限额
6
机打
215×150
机动车销售专用
原有
7
21840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210
设限额
4
机打
210×297
各行业通用,进出口、国际货代船代、报关代理、航空客运
原有
8
24110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裁剪千元)
千元
并2联
机打
210×305
各行业通用
原有
9
24111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裁剪万元)
万元
并2联
机打
210×305
各行业通用
原有
10
24112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裁剪十万元)
十万元
并2联
机打
210×305
各行业通用
原有
11
24113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裁剪百万元)
百万元
并2联
机打
210×305
各行业通用
原有
12
24114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裁剪千万元)
千万元
并2联
机打
210×305
各行业通用
原有
13
24115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190
设限额
2、3
机打
190×101.6
特定行业、自助机专用
原有
14
24116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82
设限额
1
机打
82×101.6
各行业通用
新增
15
24117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168
设限额
2
机打
168×76
交通客运使用
新增
16
24118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241
设限额
4
机打
241×177.8
各行业通用,国际货代船代、报关代理
新增
17
24411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收购)
设限额
4
机打
190×101.6
各类收购通用
原有
18
通用卷式机打
24311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76
设限额
1
机打
76×152
各行业通用
原有
19
24312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44
设限额
1
机打
44×127
各行业通用
新增
20
24313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82
设限额
1
机打
82×101.6
播映
新增
21
通用定额发票
通用定额发票
21136
通用定额发票(拾元版)
10至100
并2联
定额
175×70
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专用
新增
通用定额发票(拾元版)
10至100
并3联
定额
213×77
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专用
新增
22
21137
通用定额发票(元版)
10元以下
1
定额
78×50
公交车
新增
通用定额发票(元版)
10元以下
并2联
定额
175×70
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专用
新增
通用定额发票(元版)
10元以下
并3联
定额
213×77
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专用
新增
23
通用手工发票
通用手工发票
24221
通用手工发票
百元
3
手填
190×105
各行业通用
原有
24
24211
通用手工发票(裁剪)
千元
3
手填
190×105
各行业通用
原有
25
24413
通用手工发票(收购)
百元
4
手填
190×105
各类收购通用
原有
26
24414
通用手工发票(收购)
千元
4
手填
190×105
各类收购通用
原有

二、发票监制章和发票专用章
根据普通发票规格的具体情况,经自治区国税局审批,发票监制章和发票专用章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规格的75%、50%、25%比例进行缩小使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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