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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保发[2013]40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4:35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3]40号                                                     2013-8-21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2012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3年6月正式公布,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公布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3]151号),以及《关于统一201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3]28号)文件规定,现就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办理时间为2013年8月至12月。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
  (一)补缴的范围及标准
  1.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3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12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1)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下限2089元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3134元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
  (2)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5669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5669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2. 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869元缴费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2803元缴费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4672元缴费的,应按5223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3270元缴费的,应按3656元标准补差。

  3. 在街道社保所按照社平工资40%、社平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869元缴费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3270元缴费的,应按3656元标准补差。

  (二)补缴原则
  1.2013年4至5月期间未发生调转的人员,其缴费基数补差数据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并于2013年8月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托收。
  2.2013年4至5月期间发生调转人员,其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下统一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
  3.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涉及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补差操作需同时进行。
  4.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社平基数差不加收滞纳金。

  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补发
  (一)养老保险
  1.2013年1至6月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基数补差人员),参照往年1至3月因社平调整的方式处理。
  2.对于2013年4月之后参保单位已经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补差业务由参保职工退休前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统一补差,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3.对于2013年4月之后已经转入社会化管理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采取自愿原则,本人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缴费基数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4.2013年4月之后退休前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缴费新增退休人员,采取自愿补缴的原则,如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补缴差额部分的,可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5.截止到2013年11月15日仍未申报缴费基数补差额部分,将在2013年12月16日为其按新社平标准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补发差额部分于2014年1月进行支付。

  (二)工伤保险
  2013年1至6月涉及到使用旧社平核准的工伤待遇按新社平重新核准,补发差额部分;涉及缴费基数补差的工伤人员在补差后重新核准工伤待遇,补发差额部分。

  (三)生育保险
  因2013年4至5月社平工资调整,涉及补基数差的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后调整生育待遇,补发差额部分。

  四、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已转出原用人单位需缴费基数补差的人员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向原用人单位征缴,个人应缴部分由原用人单位按相关社会保险规定代扣代缴。
  (二)在职介、人才机构的存档人员应及时将基数差额存入相应银行卡。已转出原缴费所在职介、人才机构需要缴费基数补差的人员由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从其申报的缴费银行账户进行征缴。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缴费基数补差人员的数据由劳服通过优惠政策子系统传至社保经办机构后,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统一征缴。
  (四)对于已经收缴到位的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2013年1至6月涉及补缴系数部分不再根据新社平进行变更调整。
  (五)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用旧基数进行工龄补缴的不再进行补基数差。

  五、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调整工作,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保经(代)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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