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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3:58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特制订《宁波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7日

宁波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结合宁波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各级国税机关、国税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人按照委托协议,在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票证和数据电文票证。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 国税机关、代征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国税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五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二章 税收票证管理的岗位和职责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收入核算部门是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负责税款征收的分局、办税服务厅等(以下统称基层国税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岗位应当分设。

  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有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宁波市级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宁波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宁波市级以下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上级机关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二)监督本地区国税机关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交回、移交、核算、归档、审核和检查等工作,指导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纳税人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纳税人的主要职责:

  (一)妥善保管从国税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国税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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