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皖地税函[2013]65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3:4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13]655号       2013-11-26

贝云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完善纳税情况鉴证,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做好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要求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各级各部门非常重视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状况。是否存在税收不良记录,成为衡量纳税人整体信用状况的重要指标。全省地税系统要充分认识做好地方税收不良记录鉴定工作,对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引导纳税人主动诚信纳税,规范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积极参与认定工作,统一和规范不良记录的认定标准及工作程序,认真做好组织和落实工作。

  二、规范认定标准
  地税机关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等环节多次发生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章行为。
  凡是由地税机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的税收违法行为,均应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其他应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的行为主要有:
  (一)税务登记环节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以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5.纳税人外出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地开具、缴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或未按规定在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经主管地税机关提醒仍不改正且发生2次以上,或者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6.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二)账簿凭证管理环节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3.纳税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4.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账簿凭证管理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三)纳税申报环节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以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3.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存在上述行为,但属于非主观故意所致,或者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在2000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税款占不缴、少缴当年应纳税额5%以下的,可不予认定。
  4.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四)税款征收环节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已扣、已收税款的。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存在上述行为,但不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在2000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的税款占不缴、少缴当年应纳税额5%以下的,可不予认定。     2.纳税人存在欠缴应纳税款行为的;
  纳税人存在上述行为,但属于非主观故意所致,或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在2000元以下,或者欠缴的税款占欠缴当年应纳税额5%以下的,可不予认定。     3.纳税人存在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
  4.纳税人发生抗税行为的;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6.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税款征收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相关内容